男方生前遗嘱将财产留给现任妻子,前妻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分遗产吗?

发布时间:2023-08-31 12:03:49 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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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赵某和前任妻子离婚时,约定孩子赵乙由女方直接抚养。赵某再婚后不久,因车祸去世。赵某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所有的财产留给现任妻子王某。现在,年仅13岁的赵乙要求继承父亲赵某的遗产,会获法院支持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赵书死亡时,遗嘱生效,此时赵乙年仅13周岁,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赵书在立遗嘱时未对赵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与继承法律上的“必留份”制度相悖,所以不能完全按照其所立遗嘱分配遗产,应当在赵书的遗产中扣除应当为赵乙保留的必要份额,其余部分应遵照赵书的遗嘱由妻子王某继承。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向赵乙支付17万元。

法律在继承上对遗嘱自由也进行了限制。尽管被继承人死后,他对继承人已不存在法律上的义务,但是只要他还留下了遗产,而且只要法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状况存在,法律就不允许被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来剥夺他们继承必要遗产的权利。

谁能享有“必留份”?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而且法定继承人是否满足这两个条件,要以继承开始的时间为准,不能以遗嘱人立遗嘱时为准。

遗产份额到底应该留多少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必要”呢?这一方面与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数额有一定的关系,但更与应得到“必要遗产份额”的继承人的具体状况有关。

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确定“必要遗产份额”的数额,应充分考虑到继承人在失去被继承人后至年满十八周岁止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费用及教育、医疗之所需,原则上起码应不低于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如果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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